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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利潤類型的規則
內容日期:2026-08-24
按利潤類型的慣常規則
不同利潤類型有不同考量(見下表)。製造加工利潤在 DIPN 28 下可按貢獻分攤,慣常基準為 50:50。行業標籤本身不能代替作業測試。
按利潤類型的來源地規則(DIPN 21/28)
| 利潤類型 | 來源地判定 |
|---|---|
| 貨物買賣 | 達成買賣合約的地點(談判與締約發生地) |
| 製造/加工 | 按貢獻分攤(慣常 50:50,DIPN 28) |
| 服務費 | 提供服務的地點 |
| 利息 | 放貸人產生利息的基礎運作所在地 |
| 租金/特許權使用費 | 產生收入的財產或權利的所在或使用地 |
| 出售上市證券 | 交易達成地(向券商發出指示的地點) |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本頁面內容為一般性專業資訊,不構成稅務、法律或投資意見;具體個案請諮詢香港執業會計師/稅務師,或以 IRD / SFC / HKMA / CR 官方公布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