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題
本頁面內容為一般性專業資訊,不構成稅務、法律或投資意見;具體個案請諮詢香港執業會計師/稅務師,或以 IRD / SFC / HKMA / CR 官方公布為準。
香港公司的審計要求與簡化報告資格是兩回事。符合簡化報告條件,不等於獲豁免審計;法定不活動公司的例外須另行判斷。 參閱公司註冊處的「帳目及審計」常見問題。
利得稅按應評稅利潤徵收,而非會計利潤——由經審計帳目出發,加回不可扣項目(資本開支、罰款、與業務無關的支出等),再計入資本免稅額,得出應評稅利潤後乘以適用稅率。 稅率:法團標準 16.5%;兩級制下首 HK$200 萬按 8.25%,餘額 16.5%,相連集團僅可提名一家實體適用;非法團業務(獨資/合夥)15%(首 HK$200 萬 7.5%)。 徵收範圍:僅限源自香港的利潤(地域來源原則,IRO §14)。來源按經營法(DIPN 21)逐案認定——產生利潤的實際作業在哪裏進行,比合約簽署地或收款地更重要;境外來源利潤可主張離岸豁免。 扣除與免稅額: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營運開支可扣;機器設備享 60% 初期免稅額;合資格研發開支超級扣減(首 HK$200 萬按 300%,其後 200%);法團虧損可無限期結轉。 申報:課稅年度為 4 月 1 日至翌年 3 月 31 日,按會計基期評稅;BIR51 連同經審計帳目一般須於報稅表發出後 1 個月內提交,另按上年度利潤預繳暫繳稅(符合條件可申請緩繳)。香港無增值稅/銷售稅、無股息預扣稅、一般不徵資本利得稅。
源自境外的利潤原則上不課稅,可在利得稅申報表主張離岸豁免。但 IRD 按產生利潤的實際作業逐案審查(DIPN 21),評稅後可覆核並實地審計;利潤實質源自香港活動(談判/決策/營銷在港)則離岸主張可被推翻。不保證結果。
私人公司須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一名公司秘書。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書;自然人秘書須通常居於香港,法人秘書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。私人公司是否可委任法人董事,須按公司類型及集團關係判斷,不能一概說禁止。
途徑包括一般就業政策(GEP)、輸入內地人才計劃、高才通(TTPS:A 類年薪 ≥ HK$250 萬;B 類百強大學學位 + 3 年經驗)、IANG。資格與配額以入境處(immd.gov.hk)最新公布為準。
CRS 是參與轄區間的自動資訊交換(AEOI)機制——香港按 IRO 附表 17D、內地按六部委 2017 年第 14 號公告,由金融機構申報報告轄區稅務居民的帳戶資料。CRS 只交換資訊,本身不創設納稅義務;納稅義務依各自稅法獨立判斷。實體分類(Active/Passive NFE)與控制人穿透是關鍵,建議專業評估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