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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/ 利得稅及相關稅務申報 / FSIE

在港收取的認定

「在香港收取」的認定

第 15K 條列出三種情形均視為在港收取:收入匯入香港;用於償還在香港產生的債務;用於購買其後帶入香港的動產。控股公司留在香港賬戶中的外地股息與利息,通常直接落入第一種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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