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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/ 利得稅及相關稅務申報 / CRS

申報與抵免

CRS 把香港帳戶資料送到內地,不等於個人所得稅申報已經完成。內地稅務居民的境外所得申報與抵免,以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等現行規定為準——報送是金融機構的義務,申報是個人的義務,兩者不能互相替代。

兩套程序與時間線

金融機構的 CRS 申報履行自動交換義務:香港金融機構於申報週期後把資料報送稅務局,再由稅務局傳送對方主管當局。內地稅務居民的境外所得,則須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辦理申報。兩套程序的主體、期限與後果各自獨立,時間上通常交錯一年以上。

須申報的境外所得

按 2020 年第 3 號公告,內地稅務居民取得的境外利息、股息、財產轉讓所得、經營所得及勞務所得等均屬申報範圍,併入對應所得類別辦理匯算清繳。長期未申報而帳戶資料已經交換的,資料會直接進入稅務機關的比對視野——隱匿境外收入由「難以發現」變為「可直接比對」。

抵免規則

境外已繳稅額可選擇按綜合抵免法或分國抵免法計算限額抵免,一經選擇不得變更。申請抵免須提供境外徵稅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——沒有憑證不予抵免。限額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確定,超出部分可在以後年度結轉(以現行規定為準)。

主體不能錯位

香港公司繳納的利得稅是公司層面的稅負,不能直接抵減股東個人層面的境外股息稅負。公司取得利潤、公司納稅、公司分紅、個人取得股息、個人申報抵免——五個環節兩個主體,不能混同計算。

雙重居民身份

若同一人按兩地標準均屬稅務居民,按內地—香港稅收安排第四條的加比規則(永久性住所→重要利益中心→習慣性居所)確定單一居民身份。但在 CRS 盡調層面,兩地身份可能同時被金融機構申報——居民身份裁定與資料交換是兩個層面,不可混為一談。

風險與路徑

個案是否被稽查、補稅金額多少,取決於金額、年限、主動更正時點等多項因素,屬個案判斷。穩妥路徑是先完成自我核實,再考慮主動申報更正;具體操作應徵詢內地稅務顧問——本站內容止於機制說明,不構成個案意見。

內地個人所得稅規則以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3 號及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為準。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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