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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项豁免机制
内容日期:2026-08-24
三项豁免机制
(一)经济实质要求(利息/股息/处置收益):非纯股权持有实体须在港就取得有关收入进行足够指明经济活动——足够雇员与经营开支、作出必要策略决策;纯股权持有实体适用简化要求(申报及备存账目,加上在港足够人力及处所)。(二)参与豁免(股息及股权处置收益):投资方持股 ≥5%、被投资实体被动收入不超过总收入 50%,股权处置收益另须处置前连续 24 个月持有 ≥5%。(三)关联要求(知识产权收入):按 nexus 分数测试,非关联收入占比超过门槛则不获豁免。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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