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内容

首页 / 利得税及其他税务申报 / 税收安排

常设机构风险

常设机构(PE)风险

香港公司派员在内地提供服务的,任何 12 个月中累计超过 183 天即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(安排第五条),相关利润在内地征税;建筑工地、安装工程连续超过 6 个月亦构成 PE。未构成 PE 的营业利润,内地不征税。
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
预约咨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