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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派员在内地提供服务的,任何 12 个月中累计超过 183 天即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(安排第五条),相关利润在内地征税;建筑工地、安装工程连续超过 6 个月亦构成 PE。未构成 PE 的营业利润,内地不征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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