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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与抵免
CRS 把香港账户资料送到内地,不等于个人所得税申报已经完成。内地税务居民的境外所得申报与抵免,以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等现行规定为准——报送是金融机构的义务,申报是个人的义务,两者不能互相替代。
两套程序与时间线
金融机构的 CRS 申报履行自动交换义务:香港金融机构于申报周期后把资料报送税务局,再由税务局传送对方主管当局。内地税务居民的境外所得,则须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办理申报。两套程序的主体、期限与后果各自独立,时间上通常交错一年以上。
须申报的境外所得
按 2020 年第 3 号公告,内地税务居民取得的境外利息、股息、财产转让所得、经营所得及劳务所得等均属申报范围,并入对应所得类别办理汇算清缴。长期未申报而账户资料已经交换的,资料会直接进入税务机关的比对视野——隐匿境外收入由「难以发现」变为「可直接比对」。
抵免规则
境外已缴税额可选择按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计算限额抵免,一经选择不得变更。申请抵免须提供境外征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——没有凭证不予抵免。限额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定,超出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(以现行规定为准)。
主体不能错位
香港公司缴纳的利得税是公司层面的税负,不能直接抵减股东个人层面的境外股息税负。公司取得利润、公司纳税、公司分红、个人取得股息、个人申报抵免——五个环节两个主体,不能混同计算。
双重居民身份
若同一人按两地标准均属税务居民,按内地—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的加比规则(永久性住所→重要利益中心→习惯性居所)确定单一居民身份。但在 CRS 尽调层面,两地身份可能同时被金融机构申报——居民身份裁定与资料交换是两个层面,不可混为一谈。
风险与路径
个案是否被稽查、补税金额多少,取决于金额、年限、主动更正时点等多项因素,属个案判断。稳妥路径是先完成自我核实,再考虑主动申报更正;具体操作应征询内地税务顾问——本站内容止于机制说明,不构成个案意见。
内地个人所得税规则以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为准。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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