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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信托:常见法律形式

香港信托主要受《受托人条例》(第 29 章)规范。下面只说明常见结构;具体受托条款和受益人安排要按个案拟定。

全权信托与保留权力信托

全权信托由受托人在信托契据授权范围内决定投资和分配。保留权力信托由设立人保留指明权力。私人信托公司(PTC)可以担任受托人;PTC 的公司秘书工作与投资决定不是同一职能。

CRS

受托人、设立人、受益人、保护人均可能被视为控制人,进入金融机构的报送范围。设立信托并不自动排除 CRS。

TCSP 可办理的部分

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可以按聘用范围办理设立文件、PTC 秘书和法定登记。分配方案和受益人安排不会在网站公开说明。
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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