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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信託:常見法律形式

香港信託主要受《受託人條例》(第 29 章)規範。下面只說明常見結構;具體受託條款和受益人安排要按個案擬定。

全權信託與保留權力信託

全權信託由受託人在信託契據授權範圍內決定投資和分配。保留權力信託由設立人保留指明權力。私人信託公司(PTC)可以擔任受託人;PTC 的公司秘書工作與投資決定不是同一職能。

CRS

受託人、設立人、受益人、保護人均可能被視為控制人,進入金融機構的報送範圍。設立信託並不自動排除 CRS。

TCSP 可辦理的部分

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可以按聘用範圍辦理設立文件、PTC 秘書和法定登記。分配方案和受益人安排不會在網站公開說明。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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