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境業務的稅負:來源地與轉讓定價
內容日期:2026-08-24
香港利得稅看利潤來源地;集團內部的貨款、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看獨立交易原則。轉讓定價文檔(Master File/Local File)是否必須編製,按規模和關聯交易額判斷。
來源地與架構
架構設計的稅務起點是 DIPN 21 的經營法:採購、知識產權持有、區域管理分設在不同實體,各自利潤的來源地按其作業判定。架構必須與實際決策地和人員配置一致,否則來源地主張與轉讓定價都會被質疑。
轉讓定價規則
關聯交易適用獨立交易原則(IRO 第 50AA/50AAF 條;DIPN 58)。集團內部貨款、服務費、特許權使用費須有可比基準支持;常用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(CUP)、再銷售價格法(RPM)、交易淨利潤法(TNMM)等,與 OECD 框架一致。
文檔門檻
同時滿足規模測試(三選二)與關聯交易額測試方可豁免編製 Master File/Local File(見下表)。Local File 須於會計期結束後 9 個月內備妥,稅務局要求後 1 個月內提交。接近門檻的公司應按須編製準備,不宜假定「規模小就不用做」。
Master File/Local File 豁免門檻
| 豁免條件 | 門檻 |
|---|---|
| 規模測試(三選二) | 總收入 ≤4 億港元/總資產 ≤3 億港元/員工 ≤100 人 |
| 關聯貨物轉讓 | ≤2.2 億港元 |
| 關聯無形資產轉讓 | ≤1.1 億港元 |
| 其他關聯交易(服務費、利息等) | ≤1,100 萬港元 |
國別報告(CbCR)
最終母公司所屬集團合併收入 ≥68 億港元(約 7.5 億歐元)的跨國集團須提交國別報告,時限為集團財政年度結束後 12 個月內;香港實體另有通知稅務局其申報實體身份的義務。
雙重徵稅的解決
香港與內地對同一利潤的徵稅分歧可透過安排下的相互協商程序(MAP)處理;申請前的文檔完備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 MAP 的成敗。
門檻以 DIPN 58 及當期法例為準。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本頁面內容為一般性專業資訊,不構成稅務、法律或投資意見;具體個案請諮詢香港執業會計師/稅務師,或以 IRD / SFC / HKMA / CR 官方公布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