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离岸利润:来源地怎么判断
《税务条例》第 14 条只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税。来源地按产生该笔利润的作业判断。税务局在 DIPN 21 说明审查方法,评税后仍可复核。
法律基础
《税务条例》第 14 条只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;境外来源利润原则上不征税,但须在申报中主张,并由税务局认定。标准税率 16.5%(两级制下首 200 万港元应评税利润 8.25%),计税对象是应评税利润,不是营业额。
判定方法:经营法
税务局按 DIPN 21 的经营法(operations test)逐案审查:产生该笔利润的实质作业在哪里进行——谈判、订约、决策、履行与风险承担的所在地,比合同签署地、付款地或货物交付地更重要。判定还须按每类利润(贸易、服务、利息、租金)分别进行。
按利润类型的惯常规则
不同利润类型有不同考量(见下表)。制造加工利润在 DIPN 28 下可按贡献分摊,惯常基准为 50:50。行业标签本身不能代替作业测试。
按利润类型的来源地规则(DIPN 21/28)
| 利润类型 | 来源地判定 |
|---|---|
| 货物买卖 | 达成买卖合约的地点(谈判与缔约发生地) |
| 制造/加工 | 按贡献分摊(惯常 50:50,DIPN 28) |
| 服务费 | 提供服务的地点 |
| 利息 | 放贷人产生利息的基础运作所在地 |
| 租金/特许权使用费 | 产生收入的财产或权利的所在或使用地 |
| 出售上市证券 | 交易达成地(向券商发出指示的地点) |
申报与审查
离岸主张在利得税申报表(BIR51)及补充表格 S1 提出。税务局惯常先评税、后审查:评税后可要求提交说明作业流程的证明文件,并可实地审核(field audit)乃至调查。具争议的安排可考虑申请事先裁定(IRO 第 88A 条;收费;只约束该个案)。
风险与后果
税务局近年对贸易及电商利润的离岸主张复核趋严。若实质作业(营销、谈判、决策)在香港进行,离岸主张可被推翻,须补税并可按第 80/82A 条罚款乃至检控。完整的作业记录(行程、通讯、决策文件)是主张的基础;账簿保存义务为交易结束后至少 7 年(IRO §51C)。
审查口径与免税额以税务局当期 DIPN 及评税指引为准。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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