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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离岸利润:来源地怎么判断

《税务条例》第 14 条只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税。来源地按产生该笔利润的作业判断。税务局在 DIPN 21 说明审查方法,评税后仍可复核。

法律基础

《税务条例》第 14 条只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;境外来源利润原则上不征税,但须在申报中主张,并由税务局认定。标准税率 16.5%(两级制下首 200 万港元应评税利润 8.25%),计税对象是应评税利润,不是营业额。

判定方法:经营法

税务局按 DIPN 21 的经营法(operations test)逐案审查:产生该笔利润的实质作业在哪里进行——谈判、订约、决策、履行与风险承担的所在地,比合同签署地、付款地或货物交付地更重要。判定还须按每类利润(贸易、服务、利息、租金)分别进行。

按利润类型的惯常规则

不同利润类型有不同考量(见下表)。制造加工利润在 DIPN 28 下可按贡献分摊,惯常基准为 50:50。行业标签本身不能代替作业测试。

按利润类型的来源地规则(DIPN 21/28)

利润类型来源地判定
货物买卖达成买卖合约的地点(谈判与缔约发生地)
制造/加工按贡献分摊(惯常 50:50,DIPN 28)
服务费提供服务的地点
利息放贷人产生利息的基础运作所在地
租金/特许权使用费产生收入的财产或权利的所在或使用地
出售上市证券交易达成地(向券商发出指示的地点)

申报与审查

离岸主张在利得税申报表(BIR51)及补充表格 S1 提出。税务局惯常先评税、后审查:评税后可要求提交说明作业流程的证明文件,并可实地审核(field audit)乃至调查。具争议的安排可考虑申请事先裁定(IRO 第 88A 条;收费;只约束该个案)。

风险与后果

税务局近年对贸易及电商利润的离岸主张复核趋严。若实质作业(营销、谈判、决策)在香港进行,离岸主张可被推翻,须补税并可按第 80/82A 条罚款乃至检控。完整的作业记录(行程、通讯、决策文件)是主张的基础;账簿保存义务为交易结束后至少 7 年(IRO §51C)。

审查口径与免税额以税务局当期 DIPN 及评税指引为准。
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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