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離岸利潤:來源地怎麼判斷
《稅務條例》第 14 條只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課稅。來源地按產生該筆利潤的作業判斷。稅務局在 DIPN 21 說明審查方法,評稅後仍可覆核。
法律基礎
《稅務條例》第 14 條只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;境外來源利潤原則上不徵稅,但須在申報中主張,並由稅務局認定。標準稅率 16.5%(兩級制下首 200 萬港元應評稅利潤 8.25%),計稅對象是應評稅利潤,不是營業額。
判定方法:經營法
稅務局按 DIPN 21 的經營法(operations test)逐案審查:產生該筆利潤的實質作業在哪裏進行——談判、訂約、決策、履行與風險承擔的所在地,比合約簽署地、付款地或貨物交付地更重要。判定還須按每類利潤(貿易、服務、利息、租金)分別進行。
按利潤類型的慣常規則
不同利潤類型有不同考量(見下表)。製造加工利潤在 DIPN 28 下可按貢獻分攤,慣常基準為 50:50。行業標籤本身不能代替作業測試。
按利潤類型的來源地規則(DIPN 21/28)
| 利潤類型 | 來源地判定 |
|---|---|
| 貨物買賣 | 達成買賣合約的地點(談判與締約發生地) |
| 製造/加工 | 按貢獻分攤(慣常 50:50,DIPN 28) |
| 服務費 | 提供服務的地點 |
| 利息 | 放貸人產生利息的基礎運作所在地 |
| 租金/特許權使用費 | 產生收入的財產或權利的所在或使用地 |
| 出售上市證券 | 交易達成地(向券商發出指示的地點) |
申報與審查
離岸主張在利得稅申報表(BIR51)及補充表格 S1 提出。稅務局慣常先評稅、後審查:評稅後可要求提交說明作業流程的證明文件,並可實地審核(field audit)乃至調查。具爭議的安排可考慮申請事先裁定(IRO 第 88A 條;收費;只約束該個案)。
風險與後果
稅務局近年對貿易及電商利潤的離岸主張覆核趨嚴。若實質作業(營銷、談判、決策)在香港進行,離岸主張可被推翻,須補稅並可按第 80/82A 條罰款乃至檢控。完整的作業記錄(行程、通訊、決策文件)是主張的基礎;賬簿保存義務為交易結束後至少 7 年(IRO §51C)。
審查口徑與免稅額以稅務局當期 DIPN 及評稅指引為準。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本頁面內容為一般性專業資訊,不構成稅務、法律或投資意見;具體個案請諮詢香港執業會計師/稅務師,或以 IRD / SFC / HKMA / CR 官方公布為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