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RS 交换哪些资料
共同汇报标准(CRS)是参与税务管辖区之间的自动资料交换。香港金融机构把可报告账户持有人的资料报送税务局,再按《税务条例》附表 17D 传送对方主管当局。交换的是账户资料,不是评税通知——应否征税按各税务管辖区自身的税法判断。
机制与法律依据
CRS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制订,经《多边主管当局协议》(MCAA)在参与税务管辖区之间运行。香港的法律基础是《税务条例》附表 17D(由《2016 年税务(修订)(第 3 号)条例》引入),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,2018 年 9 月完成首次对外交换。内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 2017 年第 14 号公告,2017 年 7 月 1 日生效。两地主管当局分别为香港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。
交换的内容
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姓名(名称)、地址、居留税务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(TIN)、出生日期(个人)、账号,以及申报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编号。账户资料方面为年度末账户余额或价值,以及利息、股息和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总收益(gross proceeds)——全部是总额口径,不作费用净额扣减。
谁须申报
申报金融机构涵盖存款机构、托管机构、特定保险公司和投资实体;政府实体、中央银行、上市法团及其关联公司、退休基金等属豁免申报金融机构。符合申报金融机构定义的机构,即使没有可报告账户,也须向税务局提交零申报——「没有资料可报」本身是一项申报义务。
CRS 尽调门槛
| 账户类别 | 门槛 | 处理 |
|---|---|---|
| 存量个人账户 | ≤US$50,000 | 豁免审查 |
| 存量个人账户(高净值) | >US$1,000,000 | 加强尽职审查 |
| 存量实体账户 | ≤US$250,000 | 豁免审查 |
| 新开账户(个人/实体) | 无门槛 | 全部审查 |
尽调门槛
审查义务按账户类别设门槛(见下表):存量个人账户年末价值不超过 5 万美元的豁免审查;超过 100 万美元的须加强尽职审查;存量实体账户不超过 25 万美元的豁免;新开账户(个人和实体)一律全部审查。
名单与时效
可报告税务管辖区名单按已激活交换关系的伙伴辖区逐年调整,以税务局 AEOI 专页当时公布为准。本站不逐项罗列名单——引用过期名单比不引用更容易误导。
不合规后果
向金融机构提供不实自我证明,可导致账户被拒、冻结或关闭,并触发可疑交易报告;附表 17D 对违规申报另有罚则。同时要分清:CRS 交换本身不创设纳税义务,但交换到的资料会成为对方税务机关比对与稽查的线索。
门槛与可报告税务管辖区名单以税务局 AEOI 专页当时公布为准。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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