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VI、开曼持股公司与经济实质(ESR)
内容日期:2026-08-24
BVI、开曼公司仍常用作持股或融资中间层,但须符合当地经济实质规则,并按 CRS 申报控制人。设立完成不等于实质达标。
ESR
纯持股实体在不少司法管辖区适用较低档的实质要求。若公司从事持牌业务、总部职能或产生相关收入的活动,则要配备当地人员、开支和决策纪录,以该地当时规则为准。
CRS
中间层公司若被归类为 Passive NFE,控制人资料仍可能被交换。股东架构图应与向银行提交的自我证明一致。
内地间接转让
调整境外持股时,须同时考虑内地对非居民间接转让权益的规定(7 号公告一系,以当时有效文件为准)。境外步骤不能单独看。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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