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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/ 公司秘书与法定文件 / 公司秘书

法定职责

每间香港公司须有公司秘书。《公司条例》(第 622 章)第 474 条规定秘书人选;持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(TCSP)可担任并处理法定申报。

必须办理的事项

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通常须在成立周年日后 42 天内交付。逾期交付适用较高登记费,并不代表已免除其他法律责任。商业登记续期与报税是不同事项,应分别管理时限。 适用的香港公司须备存并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(SCR),上市公司等有相应例外。应按公司注册处指引识别须登记人士及法律实体,并备存于法定地点。

谁可以担任

私人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。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书;自然人秘书须通常居于香港,法人秘书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。私人公司是否可委任法人董事,须按公司类型及集团关系判断,不能一概说禁止。

记录保存

公司登记册、决议与会计纪录的保存要求并不完全相同,应按文件类型及适用法规分类备存。

常见问题
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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