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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/ 公司秘書與法定文件 / 公司秘書

法定職責

每間香港公司須有公司秘書。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474 條規定秘書人選;持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(TCSP)可擔任並處理法定申報。

必須辦理的事項

私人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通常須在成立周年日後 42 天內交付。逾期交付適用較高登記費,並不代表已免除其他法律責任。商業登記續期與報稅是不同事項,應分別管理時限。 適用的香港公司須備存並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SCR),上市公司等有相應例外。應按公司註冊處指引識別須登記人士及法律實體,並備存於法定地點。

誰可以擔任

私人公司須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一名公司秘書。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書;自然人秘書須通常居於香港,法人秘書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。私人公司是否可委任法人董事,須按公司類型及集團關係判斷,不能一概說禁止。

記錄保存

公司登記冊、決議與會計紀錄的保存要求並不完全相同,應按文件類型及適用法規分類備存。

常見問題

個案情況不同,建議預約顧問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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