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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要求

设立的基本要求

私人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。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书;自然人秘书须通常居于香港,法人秘书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。私人公司是否可委任法人董事,须按公司类型及集团关系判断,不能一概说禁止。
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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