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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设立:法定要求与年度节点

设立本身不难,难的是把董事、秘书、登记册与年度时限一次配齐,并为日后的银行开户与税务申报留下干净的底子。

设立的基本要求

私人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。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书;自然人秘书须通常居于香港,法人秘书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。私人公司是否可委任法人董事,须按公司类型及集团关系判断,不能一概说禁止。

重要控制人登记册(SCR)

适用的香港公司须备存并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(SCR),上市公司等有相应例外。应按公司注册处指引识别须登记人士及法律实体,并备存于法定地点。

公众可查的信息

公司注册处电子查册(ICRIS)向公众开放:公司现状、董事资料、周年申报记录及押记均可查。任何安排都不能以「查不到」为前提。

设立后年度节点

节点时限/要求
周年申报表(NAR1)成立周年日后 42 天内
商业登记证续期1 年或 3 年期,到期前续
显著控制人登记册持续更新,备存于指明地方
会计记录交易结束后保存至少 7 年(§373)

设立后的年度节点

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通常须在成立周年日后 42 天内交付。逾期交付适用较高登记费,并不代表已免除其他法律责任。商业登记续期与报税是不同事项,应分别管理时限。

时间与文件

电子提交注册通常数个工作日内完成;银行开户是另一条独立时间线,须另行准备 KYC 材料。注册完成不等于可收款。

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通常须在成立周年日后 42 天内交付。逾期交付适用较高登记费,并不代表已免除其他法律责任。商业登记续期与报税是不同事项,应分别管理时限。

个案情况不同,建议预约顾问评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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