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见问题
本页面内容为一般性专业信息,不构成税务、法律或投资意见;具体个案请咨询香港执业会计师/税务师,或以 IRD / SFC / HKMA / CR 官方公布为准。
香港公司的审计要求与简化报告资格是两回事。符合简化报告条件,不等于获豁免审计;法定不活动公司的例外须另行判断。 参阅公司注册处的“账目及审计”常见问题。
利得税按应评税利润征收,而非会计利润——由经审计账目出发,加回不可扣项目(资本开支、罚款、与业务无关的支出等),再计入资本免税额,得出应评税利润后乘以适用税率。 税率:法团标准 16.5%;两级制下首 HK$200 万按 8.25%,余额 16.5%,相连集团仅可提名一家实体适用;非法团业务(独资/合伙)15%(首 HK$200 万 7.5%)。 征收范围:仅限源自香港的利润(地域来源原则,IRO §14)。来源按经营法(DIPN 21)逐案认定——产生利润的实际作业在哪里进行,比合同签署地或收款地更重要;境外来源利润可主张离岸豁免。 扣除与免税额: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招致的营运开支可扣;机器设备享 60% 初期免税额;合资格研发开支超级扣减(首 HK$200 万按 300%,其后 200%);法团亏损可无限期结转。 申报:课税年度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,按会计基期评税;BIR51 连同经审计账目一般须于报税表发出后 1 个月内提交,另按上年度利润预缴暂缴税(符合条件可申请缓缴)。香港无增值税/销售税、无股息预扣税、一般不征资本利得税。
源自境外的利润原则上不征税,可在利得税申报表主张离岸豁免。但 IRD 按产生利润的实际作业逐案审查(DIPN 21),评税后可复核并实地审计;利润实质源自香港活动(谈判/决策/营销在港)则离岸主张可被推翻。不保证结果。
私人公司须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一名公司秘书。唯一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书;自然人秘书须通常居于香港,法人秘书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。私人公司是否可委任法人董事,须按公司类型及集团关系判断,不能一概说禁止。
途径包括一般就业政策(GEP)、输入内地人才计划、高才通(TTPS:A 类年薪 ≥ HK$250 万;B 类百强大学学位 + 3 年经验)、IANG。资格与配额以入境处(immd.gov.hk)最新公布为准。
CRS 是参与辖区间的自动信息交换(AEOI)机制——香港按 IRO 附表 17D、内地按六部委 2017 年第 14 号公告,由金融机构申报报告辖区税务居民的账户资料。CRS 只交换信息,本身不创设纳税义务;纳税义务依各自税法独立判断。实体分类(Active/Passive NFE)与控制人穿透是关键,建议专业评估。
